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 - 功能
功能概覽
警告
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並非避免碰撞的駕駛系統。如果系統未偵測到前方車輛則駕駛人必須介入。
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不會因為人、動物,或腳踏車、摩托車之類的小型車輛而煞車。也不用於對面來車、慢行或停止不動的車輛或物體。
不要使用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例如在城市交通、密集的道路交通中、在十字路口、濕滑的道路表面、道路上有許多泥水的路面上、在大雨/大雪中、在能見度差的地方、在彎曲蜿蜒的道路上或很滑的路面上。
與前車的距離主要是由雷達感知器來測量。定速控制會利用加速與制動來調控車速。煞車裝置由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系統使用時發出一點聲音純屬正常。
警告
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的目標,在於跟隨同車道內的前方車輛,並與該車維持駕駛人所設定的時間間隔。如果雷達感知器無法在前方看到任何車輛,汽車會保持在定速控制設定的車速。若前車的速度超出定速巡航控制系統設定的速度,也會發生這種情形。
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目的在於以平穩方式控制速度。在需要緊急煞車的情況下,駕駛人必須自行煞車。這牽涉到速度的大幅差異,或者如果前方車輛猛踩煞車。由於 雷達感知器的限制 ,可能會意外煞車或完全不煞車。
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可在時速30公里2到200 公里的速度範圍內起用來跟隨前車行駛。如果時速降到30 公里之下,或者引擎轉速過低,定速巡航控制會設定到待機模式,自動煞車也會停止作用 - 駕駛人必須自行控制汽車以維持和前車的安全距離。
警示燈 - 需由駕駛人煞車
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有一煞車能力,約相當於超過 40% 的汽車煞車能力。
如果汽車需要以比定速控制煞車能力更大的力道煞車而駕駛人未煞車,則定速控制會利用撞擊警告系統的警示燈與警示聲響來警告駕駛人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注意
警告
斜陡道路及/或重載
請記住,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主要用於在平坦路面上駕駛時。在陡斜的下坡道路上駕駛時,或有重載及拖掛拖車時,可能難以與前車保持正確距離 - 在這種情況下,請特別小心並隨時準備減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