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警示系統*1
Driver Alert System的用處是對駕駛能力變差或者無意換道的駕駛人提供輔助。
Driver Alert System包括兩個不同功能,可以同時使用,也可以分別使用:
車速超過時速65公里(40 mph)以前,所啟用之功能會設定在待機模式,不會自動啟用。
當時速降到低於60 公里 (37 mph) 時,此功能就會再度關閉。
兩功能都使用一個攝影機,其功能取決於所行駛車道兩邊是否有邊線油漆標記。
警告
駕駛人警示控制只是一種補充輔助功能,並不能在所有狀況下發揮作用。
就安全地駕駛車輛而言,駕駛人永遠都必須負起最終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