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碰撞的輔助功能限制

關於避免碰撞的輔助功能1,駕駛人應注意特定限制。

煞車輔助限制

額外設備

諸如對於突出貨物的警示旗幟/三角旗等低懸物,或輔助燈和防撞桿等高於汽車引擎蓋的配件,都可能會阻擋攝影機或雷達單元而影響功能。

濕滑路面

在濕滑道路表面上,煞車距離會延長,這可能導致此功能避免撞車的能力降低。在此情況下,防鎖死煞車和穩定控制ESC2會發揮最佳煞車力道,同時維持車身穩定。

低速

此功能在極低速時不會啟用 – 低於4公里/小時(3 mph) 時,這就是以極慢速度接近前方汽車時該系統不會介入作用的原因,例如在停車時。

主動駕駛人

駕駛者命令一律優先。即使碰撞無法避免,此功能也不會在駕駛人果決地轉向和加速的情況下介入。因此,在駕駛人表現主動且有意識的駕駛行為時,碰撞警示和介入會延遲動作,以減少不必要的警示。

轉向輔助的限制

在特定狀況下,此功能可能功能受限且無法介入以下情況,例如:
  • 小型車輛,例如摩托車
  • 如果多數汽車已移入相鄰車道
  • 沒有車道標線或車道標線不清晰的道路/車道
  • 超過60-140公里/小時 (37-87 mph)的車速範圍
  • 當速度感應式方向盤阻力的轉向伺服機以較弱的動力運作時 – 例如由於過熱而需冷卻時。
其他不利狀況包括:
  • 道路施工
  • 冬季路況
  • 狹窄道路
  • 路面太差
  • 過於「賽車式」的駕駛風格
  • 惡劣天候導致能見度降低

在這些嚴苛的情況下,此功能可能難以正確協助駕駛人。

重要警語

 警告

駕駛人支援僅會在雷達單元偵測到障礙物後發出警告─因此有可能漏發或遲發警告。
  • 切勿等待警示或介入。請視狀況需要踩下煞車。

 警告

  • 自動煞車可預防碰撞或減緩碰撞速度,但為確保完整的煞車效能,即使車輛自動煞車,駕駛人仍務必要踩下煞車踏板。
  • 警告與轉向輔助只有在發生高度碰撞風險時才會啟動 – 因此您絕對不可等到此功能的碰撞警示介入。
  • 在猛然加速的情況下,此功能不會啟動任何自動煞車介入。

 警告

  • 如果交通情況或外部影響導致攝影機及雷達單元無法正確地發現前方行人、單車客、大型動物或車輛,則警告功能和煞車干預可能會延遲作用,或甚至完全不發生作用。
  • 系統在夜間只能偵測到頭尾燈均開啟且亮度充分的車輛。
  • 針對靜止不動或者緩慢移動車輛與大型動物的警告,可能因為黑暗或能見度太差而關閉。
  • 當車輛速度超過80km/h (50mph)時,針對行人和單車客的警告與煞車干預功能會關閉。
  • 只要相對速度低於50 km/h (30 mph),系統就可提供有效警告和煞車介入。
  • 對於靜止或緩慢移動物體,在高達70km/h (43mph)的車速下,警示和煞車干預有效。
  • 車速超過70 km/h (43 mph)時,針對大型動物的減速低於15 km/h (9 mph)。若車速較低,針對大型動物的警示與煞車干預功能效果較差。
  • 請勿在攝影機單元前面或周圍的擋風玻璃外側或內側放置、黏貼或安裝任何物品 – 否則可能影響與攝影機有關的功能。
  • 攝影機和雷達單元區域內若有物體、雪、冰或塵土,可能導致其功能降低、完全失效或產生不正確的功能回應。

 注意

此功能使用汽車的攝影機和雷達單元,它們有一定的侷限性。

 重要

駕駛人支援組件的保養僅限於在維修中心進行-建議交由Volvo授權維修中心處理。
  1. 1 Collision Avoidance
  2. 2 Electronic Stability Cont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