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概覽
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由定速巡航控制系統與協調的距離保持系統組成。
警告
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並非避免碰撞的駕駛系統。如果本系統不能發現一輛前方車輛,駕駛人必須就必須介入。
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不會因為人、動物,或腳踏車、摩托車之類的小型車輛而煞車。也不針對對面來的汽車、慢行或停止的車輛或物體。
不要使用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例如在城市交通、密集的道路交通中、在十字路口、濕滑的道路表面、道路上有許多泥水的路面上、在大雨/大雪中、在能見度差的地方、在彎曲蜿蜒的道路上或很滑的路面上。
至前方車輛的距離主要由一雷達感知器測量。定速控制功能會利用加速與制動來調控車速。煞車裝置由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使用時發出一點聲音純屬正常。
警告
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的目標,在於依據駕駛人所設定的時間間隔跟隨同車道內的前方車輛。若雷達感知器未偵測到前方有車,則車輛會維持駕駛人所設定儲存的速度。若前車的速度超出儲存的速度,也會發生這種情形。
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目的在於以平穩方式控制速度。在需要緊急煞車的情況下,駕駛人必須自行煞車。這牽涉到速度的大幅差異,或者如果前方車輛猛踩煞車。由於 雷達感知器的限制,可能會意外煞車或完全不煞車。
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可在時速 30 公里2 (20 mph) 到時速 200 公里 (125 mph) 的範圍內啟動以跟隨其他車輛。若車速低於時速 30 公里 (20 mph),或若引擎轉速過低,巡航定速系統設定為待機模式同時自動煞車停止作用-則駕駛人必須自行接管,並和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 。
警示燈 - 需由駕駛人煞車
主動式定速巡航有煞車能力,約相當於車輛煞車能力的 40%。
如果汽車需要以比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煞車力更大的力道煞車而駕駛人未煞車,則撞擊警示系統的警示燈與警示聲響會警告駕駛人其有必要立即採取措施。
注意
警告
斜陡道路及/或重載
請記住,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主要用於在平坦路面上駕駛時。在陡斜下坡上駕駛或有重載及拖掛拖車時,定速控制可能難以與前車保持正確距離 - 在這種情況下,請特別小心並隨時準備減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