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自動煞車功能的撞擊警示系統會依下述順序執行三個步驟:
撞擊警示系統及City Safety™的功能會彼此互補。
1 - 撞擊警示
會先警告駕駛人可能發生的碰撞。
撞擊警示系統可偵測在駕駛人前方靜止或同向移動的行人、自行車騎士或車輛。
若有撞上行人、自行車騎士或車輛的危險,會先以紅色警示閃爍訊號(1)及聲響訊號引起駕駛人的注意。
2-煞車支援2
如果在提出撞擊警示後碰撞危險依然增加,則輔助煞車會啟動。
這表式煞車系統會做好以輕踩煞車的方式迅速煞車的準備,感覺上會有點小震動。
若煞車踏板踩得夠快,煞車功能就會完全發揮。
若系統認為煞車力量不足以避免碰撞,煞車支援功能也可加強駕駛人的煞車力道。
3-自動煞車2
自動煞車功能會在最後啟動。
若駕駛人在此情況下尚未開始採取迴避行動且發生碰撞的危險相當明確,則不論駕駛人是否踩了煞車,自動煞車功能都會發揮作用。為降低碰撞速度,煞車會全力煞車,若以有限煞車力煞車足以避免碰撞情況,煞車也會以有限煞車力煞車。對於自行車騎士,警告與完全煞車介入可能會很晚或同時發生。
警告
碰撞警告系統並不會在所有駕駛情況或者交通情況、氣候或道路條件下介入。碰撞警告系統對從另一方向朝本車行駛的車輛及動物不會有反應。
警告只有在碰撞高度危險的時候才啟用。「功能」及「限制」等節次說明駕駛人在使用具備自動煞車功能的撞擊警示系統之前必須了解的限制。
當車輛速度超過時速 80 公里(50 mph)時,針對行人的警示與煞車干預功能會關閉。
在黑暗中與隧道內,針對行人與自行車騎士的警告與煞車干預功能不會發揮作用 - 即使路燈有亮也不會發揮作用。
自動煞車功能可防止碰撞或降低碰撞速度。為確保煞車能徹底發揮性能,駕駛人應隨時踩著煞車踏板-即使汽車在自動煞車。
切勿等待撞擊警示。駕駛人應隨時負責維持正確的距離與速度-即使使用了具備自動煞車功能的撞擊警示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