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兩個標籤與雷射感知器有關:
圖內上方的標籤說明雷射光束的類別:
- 雷射輻射 - 請勿利用光學設備觀看雷射光束 - 1M 級雷射產品。
圖內下方的標籤說明雷射光束的物理資料:
- IEC 60825-1:1993 + A2:2001。符合 FDA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針對雷射產品之設計所制定的標準,但自 2001 年 7 月 26 日起,依「Laser Notice No. 50」設計之非標準產品則為例外。
鐳射感知器的放射性數據
以下表格規定鐳射感知器的物理數據。
最大脈沖能量 | 2.64 µJ |
最大平均輸出 | 45 mW |
脈沖持續時間 | 33 ns |
差異(水平 x 垂直) | 28° × 12° |
警告
若未遵守以下所有指示,可能會使眼睛受傷!
- 請勿使用放大鏡、顯微鏡、鏡片或類似的光學儀器在 100 mm 以下的距離內直視雷射感知器(感知器會發出看不到的雷射輻射)。
- 雷射感知器備用零件的測試、維修、拆卸、調整及/或更換僅能交由合格的維修中心進行 - 建議您找 Volvo 授權維修中心。
- 為避免暴露在有害的輻射下,除此處所提到的調整或保養外,請勿進行其他任何調整或保養工作。
- 維修人員必須遵守針對雷射感知器提供的作業資訊。
- 請勿拆卸雷射感知器(包括拆卸鏡頭)。根據 IEC 60825-1 標準,拆下的雷射鏡頭並不符合雷射等級 3B 的標準。雷射等級 3B 對眼睛並不安全,因此有造成傷害的風險。
- 將雷射感知器自擋風玻璃取下前,必須先拔起雷射感知器的接頭。
- 插上雷射感知器的接頭之前,必須先將雷射感知器裝到擋風玻璃上。
- 當遙控鑰匙處於鑰匙位置II時,雷射感知器會傳送一道雷射光,即使引擎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