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Safety™功能會在行車時速低於50公里時啟用,並會在即將與前方車輛碰撞,而駕駛人沒有及時做出煞車或/及扭轉方向避讓反應的危險情況下,自動煞車以幫助駕駛人。
City Safety™ 是在駕駛人應該提早開始煞車情況下啟用,因此也無法在所有情況下幫助駕駛人。
City Safety™ 之設計是要盡量晚啟用,為了避免沒有必要的介入。
City Safety™ 不可用作駕駛人隨意改變駕駛風格的理由。如果駕駛人完全依賴City Safety™的功能來煞車,遲早還是會發生碰撞事故。
駕駛人或乘客通常只有在汽車快要發生碰撞的情況下才會注意到 City Safety™ 的功能。
如果汽車也配備了「具自動煞車功能之撞擊警示系統」*,這兩個系統便會彼此配合。
重要
City Safety™ 的保養與更換工作只能交由維修中心進行 - 建議交由 Volvo 授權維修中心進行。
警告
City Safety™ 並不會在所有駕駛情況或者交通情況、氣候或道路條件下介入。
City Safety™ 並不會對與本車朝不同方向行進的車輛、小型車輛、機車、人或動物做出回應。
City Safety™ 可在速度差小於時速 15 公里時防止碰撞 - 速度差較大時,只能降低撞擊速度。為了使用完整的煞車功能,駕駛人必須踩下煞車踏板。
請勿等待City Safety™ 啟動。駕駛人必須隨時負責維持適當的距離與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