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限制警示
超過最高允許速度時,整合資訊儀錶組會閃爍燈號1發出速度警示。最高允許速度由有效速限以及可選邊限(可在整合觸控螢幕中控台的設定下選取)確定。
速度警示功能會在有速度限制或超過所儲存的最高速度時提醒駕駛人。此警示功能會在同一個速限區內約30秒後重複一次,直到駕駛人降低速度為止。只在駕駛人已將速度降低至低於速限至少5公里/小時 (3 mph),然後再度超出速限時,或車輛達到新的速限區時,才會出現另一項警示。
注意
若您希望在超過規定速度時獲得聲音警示,必須啟用速度警示功能,且必須將路標音訊警告子功能設定為開。之後要是車速超過整合資訊儀錶組上路標顯示暨速限警示系統功能指定的速度,系統就會發出聲音警示。
測速相機警示
若車輛的導航地圖包含所在區域中測速相機的資訊,且速度警示功能為啟用狀態,系統就會在車輛超過偵測到的速限且接近測速相機時發出速度警告。
注意
一種做法是設定系統提供測速照相機聲音警告,不受車速及超過速限影響,也不受路標音訊警告功能是否開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