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輛時速約20公里/小時(約12 mph)或以上時,該功能可於黑暗中行車時啟動。本功能也會考量到路燈。在攝影機感知器不再偵測到來自對向來車之頭燈或前方車輛的後側燈之後,照明約在一秒鐘左右恢復至遠光燈。
啟用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
將左側撥桿開關轉至位置,即可啟用/停用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然後轉動環會回到位置。當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開啟時,整合資訊儀錶組中的符號會亮起白光。遠光燈啟動時,此符號會亮藍光。
若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停用,但開啟遠光燈,則照明會立即切換至近光燈。
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無需在每次發動車輛時重新啟動。
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的限制
此功能所仰賴的攝影機感知器有其限制。
若整合資訊儀錶組中顯示此燈號,伴隨主動式遠光燈 暫時無法使用訊息,就必須手動執行遠光燈與近光燈之間的切換。
此燈號伴隨擋風玻璃感知器受阻 請參閱操作指南訊息顯示時,也是相同狀況。
例如在濃霧中或下大雨時,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可能會暫時無法使用。當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可再次使用時,或擋風玻璃感知器不再被阻擋時,此訊息會熄滅,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會重新啟動。
警告
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是一項輔助功能,可協助您在適當條件下運用最佳的照明模式。
駕駛人永遠都必須負責依據交通狀況或天候條件,在必要時以手動方式切換遠光燈與近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