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此功能才會開始作用:
- 駕駛人繫妥安全帶,且駕駛側車門關閉。
- 前方合理距離內必須有車(「目標車輛」),或目前車速不低於時速 15 公里(9 mph)。
- 設有手排變速箱的車輛。速度必須為最低30 km/h (20 mph)。
按下方向盤按鈕◀ (2)或▶ (3)捲動到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符號 (4)。
符號為灰色 – 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處於待機模式。
選取速度限制器時 - 按下方向盤按鈕 (1)以啟用。
符號為白色 – 啟動速度限制器,目前速度儲存為最大速度。
設為在最近儲存速度重新啟用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
選取主動式定速巡航控制時 - 按下方向盤按鈕以啟用。
駕駛人顯示器的定速巡航控制標記和符號從灰色變為白色 — 車輛會再次跟隨最新儲存的速度。
警告
使用方向盤按鈕恢復速度後,車速可能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