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輛時速約20 km/h(約12 mph)或以上時,該功能可於黑暗中行車時啟動。本功能也會考量到路燈。在攝影機感應器不再偵測到對向來車頭燈或前方車輛後車燈之後,照明約在一秒鐘左右恢復至遠光燈。
啟用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
將左側撥桿開關轉至位置,即可啟用/停用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然後轉動環會回到位置。當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開啟時,整合資訊儀錶組中的符號會亮起白光。遠光燈啟動時,此符號會亮藍光。
若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停用,但開啟遠光燈,則照明會立即切換至近光燈。
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無需在每次發動車輛時重新啟動。
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的限制
此功能所仰賴的攝影機感應器有其限制。
若整合資訊儀錶組中顯示此燈號,伴隨主動遠光燈暫時無法使用訊息,就必須手動執行遠光燈與近光燈之間的切換。
此燈號伴隨擋風玻璃感知器感知器受阻 請參閱車主操作指南訊息顯示時,也是相同狀況。
例如在濃霧中或下大雨時,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可能會暫時無法使用。當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可再次使用時,或擋風玻璃感應器不再被阻擋時,此訊息會熄滅,符號會亮起。
警告
主動適路性照明系統是一項輔助功能,可協助您在適當條件下運用最佳的照明模式。
駕駛人永遠都必須負責依據交通狀況或天候條件,在必要時以手動方式切換遠光燈與近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