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Safety™ - 雷射感知器

City Safety™功能包含一個會傳送雷射光的感知器(請參閱感知器位置插圖)。當發生故障或雷射感知器需要維護時請聯絡合格的維修部門 - 我們建議您聯絡Volvo授權維修中心。在處理這個鐳射儀器時,務必遵守所規定說明。

以下為兩個有關鐳射感知器的標籤:

P3-835-xc60 Decal Laser info

插圖中上方的標籤說明雷射光的類別:

  • 雷射輻射 - 請勿使用光學設備觀看雷射光束 - 1M 級雷射產品。

插圖中下方的標籤說明該雷射光的物理資料:

  • IEC 60825-1:1993 + A2:2001。符合 FDA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針對雷射產品之設計所制定的標準,但自 2001 年 7 月 26 日起,依「Laser Notice No. 50」設計之非標準產品則為例外。

鐳射感知器的放射性數據

以下表格規定雷射感知器的物理數據。

最大脈沖能量2.64 µJ
最大平均輸出45 mW
脈沖持續時間33 ns
差異(水平 x 垂直)28° × 12°

 警告

若未遵守以下所有指示,可能會使眼睛受傷!

  • 請勿使用放大鏡、顯微鏡、鏡片或類似的光學儀器在 100 mm 以下的距離內直視雷射感知器(感知器會發出看不到的雷射輻射)。
  • 雷射感知器備用零件的測試、維修、拆卸、調整及/或更換僅能交由合格的維修中心進行 - 建議您找 Volvo 授權維修中心。
  • 為避免暴露在有害的輻射下,除此處所提到的調整或保養外,請勿進行其他任何調整或保養工作。
  • 維修人員必須遵守針對雷射感知器提供的作業資訊。
  • 請勿拆卸雷射感知器(包括拆卸鏡頭)。根據 IEC 60825-1 標準,拆下的雷射鏡頭並不符合雷射等級 3B 的標準。雷射等級 3B 對眼睛並不安全,因此有造成傷害的風險。
  • 將雷射感知器自擋風玻璃取下前,必須先拔起雷射感知器的接頭。
  • 插上雷射感知器的接頭之前,必須先將雷射感知器裝到擋風玻璃上。
  • 當遙控鑰匙處於鑰匙位置II時,雷射感知器會傳送一道雷射光,即使引擎已關閉。